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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破产法下的“破产”为啥是保护

       近年来,在各种媒体上充斥着民间借贷“跑路潮”、P2P倒闭、刚性兑付危机、僵尸企业、破产等诸如此类的报到。国人们开始频繁接触到“破产”这一平常的事实。但是,多数人并没有改变对破产的忌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国人好面子的文化,认为“破产”是件不吉利的事情,发生债务危机后会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而非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而根本的原因在于,公众们没有正确认识到破产法的保护功能,而片面的夸大了破产“破坏”功能。简而言之,公众们缺乏对破产常识性的正确认识。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破产法下的“破产”为啥是保护这个话题。
       破产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必然会发生的事情,产生破产的直接原因来自于信用交易。在现代社会里,“欠债”和“还钱”是基本的社会经济行为。而在发生债务人无法清偿多个债权人并且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如何分配债务人有限财产的需要。这时就有了破产法的用武之地。破产法解决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难题,建立了平等清偿的原则(当然破产法还有许多其他的原则),避免了债权人无序争夺有限财产而导致的社会无序状态,用集体清偿的程序恢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所以,破产法下的“破产”有保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尤其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功能。
       老板发生债务危机时,大可不必“跑路”,而应该走正规的破产之路,直面问题,有序和公平地解清偿债务,这是法律对保护债权人的要求的体现,更是债务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失败,那就说明他应该退出,他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应该让更有能力的主体来支配。
        那么假设失败的企业不退出会有什么后果?结论是后果很严重。如同人有求生的本能一样,企业也有求生的本能。许多企业意识不到,或者意识到也会选择挣扎着生存下去。这种非健康的生存状态会损害到社会的资源和财富。僵尸企业就是其中的典型。虽然僵尸企业的存续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问题的总爆发。但是,从长远来看,等于是将社会财富做了无意义的损耗,并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就现在而言,众多的僵尸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的毒瘤,他们的存在浪费优质资源,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阻却市场信号的传导,更不会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简而言之,僵尸企业在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导致经济的倒退。
       而清理僵尸企业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按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使僵化的社会资源重新获得配置焕发活力。所以破产法下的“破产”有着保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还有些公众对破产颇有微词,认为破产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名为“破产”,实为“逃废债”。在这里,笔者不否认在法律没有得到正确运用的情况下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特例。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破产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投资人,而不是保护逃债,法律恰恰也是禁止逃债的,并会严惩“逃废债”的行为。
     我们要理解,商业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的,成功的企业永远是少数,而投资的失败总是大多数。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歧视失败者,社会需要对诚信的投资人(创业者)报以宽容,允许大家试错,允许诚信的投资人(创业者)重头再来,践行失败是成功之母的正确性,这反而会促进投资和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事实也恰恰证明了,往往成功的企业都是经历过失败而没有倒下的企业,比如美国的苹果公司。所以破产法下的“破产”还有保护社会创新的作用。我们也可以理解为破产法对于破产界限的设定,实际上是虚拟设定了商业风险的下限。

      总而言之,破产法的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解决的是人类社会最久远、最活跃、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问题。破产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市场退出法则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破产法也被称为是市场经济的宪法和基本法。

作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黄建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