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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桥桩水下混凝土芯样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任判断与施工企业风险防范

在公路基础工程建设中,公路桥梁是施工中的重要结构之一。它担负着跨越江河、沟涧的重要任务。从施工企业角度出发,公路桥梁施工中的桩基工程是施工企业施工管理的重点与难点,其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关系到公路桥梁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寿命,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由于桥梁桩基技术管理存在缺陷而造成的返工情况屡见不鲜。因此,现代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必须提高对桥梁桩基工程施工技术的控制与管理,以技术管理为基础保障桩基施工质量,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便于阐述桥桩水下混凝土芯样强度不合格的责任判断与施工企业风险防范,我们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一、

桥桩水下混凝土芯样强度不合格及诉讼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一道路工程,包括桥梁2座,设计桩身砼强度等级为C30。施工中,施工单位与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由混凝土公司供应强度等级不同的各类预拌混凝土,其中包括C30水下混凝土。2016年11月19日至同年12月2日,施工单位对2#桥24枚桥桩灌注混凝土公司供应的C30水下混凝土。2017年1月9日,某建工实验室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委托,对2#桥1-3#桩和3-7#桩进行了桩头钻孔取芯检测以验证水下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为1-3#桥桩芯样单轴抗压强度代表值(Mpa)19.8,3-7#桥桩芯样单轴抗压强度代表值(Mpa)19.8,检测结论为本次钻孔取芯检测2根桩共计进尺1.6米,检测深度范围内桩身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2017年2月15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关于2#桥桩基取芯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报告》,提出整改报告:1.对2#桥其他桩基进行扩大检测4枚,具体桩号为1-1#桩、1-6#桩、3-1#桩、3-3#桩;2.对2#桥1-3#桩、3-7#桩凿除桩顶部分1.0米后再取芯;3.对2#桥1-3#桩、3-7#桩进行高应变检测。


2017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18日,某建工实验室对上述处理报告中的6枚基桩进行了桩头钻孔取芯检测,检测结论为该次钻孔取芯检测6枚桩共计进尺4.8米,所检测的6枚桩基在检测深度内桩身强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


2017年4月9日至同年5月31日,某建工实验室对2#桥全部24枚桩进行钻孔取芯检测以验证强度,检测结论为该次钻孔取芯检测24枚桩共计进尺322.97米,1-3#桩、1-8#桩、2-1#桩、2-4#桩、3-1#桩、3-2#桩、3-3#桩、3-5#桩、3-7#桩、3-8#桩检测深度范围内桩身强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余桩检测深度范围内桩身强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2017年9月20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形成2#桥桩基质量专题会议纪要,对2#桥桩基进行加固处理。


2020年8月3日,混凝土公司起诉要求施工单位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787 692元及利息。施工单位以混凝土公司供应的C30水下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为由反诉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2#桥桩身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的损失1 399 824.48元。一审法院认定造成2#桥桩身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唯一原因是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判决混凝土公司赔偿施工单位损失1 389 824.48元,扣除施工单位应付混凝土货款787 692元,混凝土公司尚应赔偿施工单位602 132.48元。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混凝土公司赔偿施工单位15万元。


二、

双方对2#桥桩水下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任争议及理由

混凝土公司认为2#桥桩水下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是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是施工原因造成,主要理由有:


1.试件合格。混凝土公司认为,供货合同约定在交货地点由双方试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取样实验,制作试件并编号后进行标养,现场制作的试块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现场取样送检报告证明试件合格,证明所供应的水下混凝土本身质量是合格的。

2.施工单位水下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拔管不当。混凝土公司认为,导管埋深必须严格控制在2-6米,但水下混凝土在浇筑记录显示施工单位每次拔管7.5米,违反施工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3.水下混凝土不等于自密实混凝土,水下混凝土需要振捣。混凝土公司认为,钻孔灌注桩的水下砼与自密实砼是二个不同的砼品种,有各自的适用规范,合同要求提供的是水下砼,不是自密实砼,水下砼也要振动,只不过不采用普通的振捣方法,而采用导管提插的方法,如果现场不振捣,易产生砼不密实,影响砼强度,造成检测不合格。


施工单位认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9.4.5款规定,桩身质量除对预留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等级检验外,尚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方法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于大直径桩还可采取钻芯法、声波投射法;检测数量可根据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 GJ 106确定。工程现场经第三方钻芯取样,24枚桩中有10枚桩身在检测深度范围内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唯一原因是混凝土公司供应的C30水下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主要理由有:


1.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显示没有停灌或加水情况。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形成的24枚灌注桩水下混凝土浇筑记录显示没有停灌或加水情况,水下混凝土灌注正常,没有证据证明在水下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存在停灌或加水而影响桩身混凝土强度的情况。

2.芯样没有反映存在影响桩身混凝土强度的施工因素。经三次钻芯取样,显示芯样连续、完整,胶结好,骨料分布均匀,呈柱状,断口吻合,芯样侧面仅见少量气孔。从芯样状况看,亦可排除断桩、离析、夹泥等影响桩身混凝土强度的施工因素。

3.水下混凝土具有自密性能,无需振捣乱。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水下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09-2013),水下混凝土分为水下自密实混凝土和水下不分散混凝土,2.0.1款对水下自密实混凝土定义:掺加适量的高性能减水剂和掺合料后, 在水中浇筑依靠自重和自流平特性填充密实、免振捣的混凝土。2.0.2款对水下不分散混凝土的定义:掺加具有特定性能的抗分散剂后,形成具有较强黏聚力,在水中不分散、自流平、自密实的混凝土。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无论是水下自密实混凝土还是水下不分散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均具有自密实性能,无需振捣。客观上,桩深18米,也无法振捣。因此,水下混凝土具有自密性能,无需振捣,认为水下混凝土也需要振捣的意见,属于常识性错误。

4.导管埋深的极限深度不是6米,而是9米,而且芯样没有显示存在拔管不当的情形。《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10.3.5.4款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11)8.3.5.4.5款,均规定导管埋深“宜”控制在2米-6米,非强制要求,修改后的《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020)9.2.11.5款进一步明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埋深,但最大埋深不超过9米。从芯样看,没有断桩和夹泥,不能反映存在拔管不当的情形。

5.试件不是现场取样,而是混凝土公司自己制作、自己保养、自己送检,不具有客观性,且现场钻芯取样检测结论足以否定试件检测报告结论。


三、

法院的审判思维与责任判断

一审法院对于混凝土公司所供应的C30水下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没有局限于混凝土试件报告结论,而是当混凝土试件报告结论与现场钻芯取样检测结论不一致,现场钻芯取样检测结论足以否定混凝土试件报告结论或足以对混凝土试件报告结论产生高度怀疑的情况下,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以现场钻芯取样的检测结论为准,这符合当前混凝土试件大多由混凝土公司自己制作、自己保养、自己送检,混凝土试件取样、保养、送检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在确定以现场钻芯取样检测结论为准后,一审法院以桩身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为起点,逆向思维,根据水下混凝土自密实、免振捣的特性和芯样情况,分析施工中是否存在停灌、加水、断桩等影响桩身混凝土强度的情况,运用排除法,最后判断可以排除施工工艺的问题,造成2#桥桩身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唯一原因只能是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四、

施工企业风险防范

施工企业与混凝土公司就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生争议时,施工企业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地位,胜诉比较少,败诉比较多,其中原因之一混凝土公司认为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现场供货后还需要经过施工企业振捣、养护,等变成混凝土成品,成品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等于混凝土公司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因为不能排除振捣不到位,养护不合格等施工因素。而本案施工企业能够胜诉,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使用的不是普通混凝土,而是水下混凝土,无需振捣、养护,可以排除混凝土公司通常抗辩的振捣不到位、养护不合格这两大理由;如果使用的是普通混凝土,那么施工单位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二是芯样良好,没有显示存在停灌、加水、夹泥等情况。


但是本案也显示施工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取样、养护、送检工作,而不应由混凝土公司代为制作试件,代为保养,代为送检,否则施工企业将面临极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风险。根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应根据相关标准执行,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共同见证下取样,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企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作为判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依据。该暂行规定确定现场取样的实验结果作为判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依据。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也大多约定以现场取样的实验结果作为判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依据。因此,当施工企业与混凝土公司因预拌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混凝土公司通常是以试件检测报告显示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和买卖合同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判断标准有约定为理由,主张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这对施工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取样、养护、送检工作,不应由混凝土公司代为制作试件,而代为保养,代为送检。


同时,工程质量问题成因复杂,多因一果,有的也缺乏行业统一认识,因此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施工资料齐全,聘请该专业的权威人士提供客观、中肯的分析意见,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