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电镀企业实控人、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必然有刑事责任风险

2021年度,某电镀园区发生多起安全事故,有些是因氰化物引起多人员工中毒致重伤,有些是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直接丧命,原因虽然不同,但结果却相同,即对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按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是,一些同在电镀行业的朋友就非常担心,如果发生类似的事件,自己可能也会有同样的遭遇,认为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太大了,纷纷表示要放弃“法定代表人身份”。


本文不讨论民商事纠纷,仅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必然引起电镀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刑事犯罪展开讨论,希望能给电镀行业从业人员一些启发。


为了能够让本文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和说服力,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文书数据库进行了一系列的检索,最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电镀、刑事“三个关键词检索到27个案件(见图一),其中刑事案由25件,刑事案由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就是本文着重要讨论的二大问题。

图一

上述二大刑事案由中与电镀企业主有关的罪名主要包括重大事故责任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环境污染罪(见图二),接下来,笔者着重就以上三种罪名的定义、构罪要件结合司法实务展开讨论。


(图二)

1

重大事故责任罪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关于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款中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款中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犯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安全管理规定包括: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4、犯罪的主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入罪标准


对于电镀行业而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就会被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四)各地区司法实践中裁判之犯罪事实认定


情形一:火灾、爆炸


案例1:(2020)苏0581刑初1133号


犯罪事实认定:


(1)被告人王春保:作为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电镀厂日常管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职责,未对全厂区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管理,纵容电镀厂违法建设长期存在,未有效排查和消除电镀厂存在的消防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被告人徐安康:作为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第五部实际控制人,负责该部日常管理,未有效排查和消除该部存在的安全、消防隐患,未有效组织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组织实施应急消防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被告人颜锦文:作为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第五部生产经理负责该部生产和设备管理,未有效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新设备、新工艺不熟悉不了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被告人傅思攀:作为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第五部电镀线生产组长负责电镀线日常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对新设备、新工艺不熟悉不了解,在生产过程中习惯性违规操作,在蒸发器已出现故障且已经超温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正确的处置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案例2:(2018)苏1191刑初172号


犯罪事实认定:


2016年11月26日5时许,柯某(员工)在同班组同事未到时,一人给公司电镀槽加热,期间离开车间抽烟休息。电镀槽在加热过程中失火,柯某未能及时发现,致火势失控造成的建筑物等财产损失420万元。


案例3:(2014)辰刑初字第0492号


犯罪事实认定:


(1)被告人刘一×(公司总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真空镀膜工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未组织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


(2)被告人侯××在使用易燃易爆油料混合作业中,违规作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往已放入汽油、镀膜油和PP油的方形塑料桶内再加入汽油时起火,造成车间内正在工作的工人徐三×、王三×、郭二×、张三×、罗××死亡,韩一×、韩二×受伤的事故,过火面积1000余平方米。


案例4:(2019)沪0114刑初1032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邹某某系上海嘉定外冈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冈电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原有业务无法达到环保标准而将厂房出租,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厂在生产作业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案例5:(2017)川0903刑初386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陈卫东(公司常务副总)、向发群(车间副主任)、谢杏梅(制造总监)为该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经查,该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厂房电镀车间内高速生产线中和工段处9号加热棒干烧,导致高温,引燃9号加热棒周围pp板及导线绝缘层并蔓延成灾;间接原因是四川大雁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等



情形二:中毒


案例6:(2014)金东刑初字第114号


犯罪事实认定:


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属于高危作业的污水池清淤工作未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救援措施,也未对进行清淤工作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生产安全教育,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给清淤员工佩戴,且公司负责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即被告人朱某本人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在明知韩某甲、王某甲、王某、韩某等人未佩戴相应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人工清淤作业的情况下,未予制止。


案例7:(2017)浙1121刑初284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魏晓(电镀车间承包人)负责的该车间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氰化物中毒事故,造成程远华、付德旺二人氰化物中毒死亡,被告人魏晓本人氰化物中毒受伤。后经青田县协昌电镀有限公司“8.28”中毒事故调查确认,该起事故为废水收集储存中转系统存在设计、建设不合理、安装错误等缺陷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认定被告人魏晓未告知员工相关危险因素,未建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案例8:(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164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池某甲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XX监狱老监区内开设1家洗锡厂生产提炼金属锡



情形三:聘用无特种设备作业证书人员造成事故


案例9:(2019)苏0206刑初418号


犯罪事实认定:


2018年3月起,被告人杨德君在担任无锡某某电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期间,明知被告人张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仍安排被告人张建操作叉车作业。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在无锡某某电镀有限公司车间内操作叉车卸载卡车的汽车座椅货框铁架过程中,违反该单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在倒车过程中致叉卸的汽车座椅货框铁架发生倾倒,砸中旁边经过的该公司工人付某(女,殁年36岁)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例10:(2010)奉刑初字第381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褚某某承包经营位于本区柘林镇新寺社区的电镀厂镀锌车间,聘用被告人芮某某担任车间负责人。同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芮某某招用的被害人强某某无证操作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时发生触电事故,导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事责任。


(二)各地区司法实践中裁判之犯罪事实认定


本罪,笔者不再对构成要件逐一进行介绍,直接就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进行介绍:


案 例


案例11:(2020)闽0582刑初2189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孙重建、韦可红及张化国三人合伙负责位于晋江市东石镇华懋电镀区2#厂房拆除工作。2019年12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化国、孙重建、韦可红组织被害人石某及杨某到该厂房拆除、搬运相关废弃设备、废铁时,被告人石某不慎从三楼坠落到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石某符合高坠死亡。后,东石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被告人韦可红、孙重建、张化国作为废弃设备、废铁拆除搬运组织者,组织工人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工作面搬运废铁,未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例12:(2017)苏1181刑初661号、(2018)苏11刑终185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毛春连设立丹阳市埤城镇联龙五金电器厂(个体工商户),从事电镀加工,被告人毛春连将其承租的9号楼厂房转租给9人用于电镀加工,并将企业的资质提供给他们挂靠。被告人沈桂芝承租了9号楼三层西侧厂房,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电镀生产线,部分改变生产工艺,电气设备安装未经设计,并请无资质人员进行线路铺设。2014年10月,被告人毛春连、沈桂芝在未对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进行安全、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生产


2016年8月5日,被告人沈桂芝违反电镀(整治)环保园区当日禁止生产的规定,组织工人生产,在生产结束后未将车间内部电源切断。次日4时20分许,沈桂芝电镀车间仿金线仿金槽南部出现明火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参与救灾的消防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17人受伤,企业人员2人受伤,财产损失1126605元。



3

污染环境罪


(一)定义及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是处置有放射性的废水、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是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电镀行业有关的行为):


1、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各地区司法实践中裁判之犯罪事实认定


案 例


案例13:(2020)冀0427刑初115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辛玉彬(电镀企业老板):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利益驱使无证非法从事镀锌件加工生产,在明知非法镀锌排放废水违法的情况下,通过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的暗管、渗坑排放含有多种重金属有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常云飞(出租人):为获取租金,在明知他人非法镀锌违法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为其提供场地,致使他人在非法镀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渗坑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例14:(2018)豫0322刑初204号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王新民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评审批手续,在孟津县麻屯镇董村怡庄园内投资经营镀铬加工项目。孟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生产过程中未经任何处理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车间东墙边的长约150cm、宽约140cm的渗坑内。经检测,其排入渗坑的生产废水中含有总铬1.82X103mg/L(标准值为1.5mg/L),超标1212倍,六价铬为1.34X103mg/L(标准为0.5mg/L),超标2679倍,PH值为5.07(标准值为6-9),属于危险废物废酸液。



4

小结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电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并不必然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现在宁波市下辖各区电镀行业,各区因为要兼顾发展与环保,往往在污水排放量上有一定的总量要求,因此每个区在电镀加工与排污许可证的准许具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很多从事电镀加工经营的企业并非都能取得许可,大部分都是通过承包车间、挂靠形式进行经营。现在电镀行业,很多都是以园区形式进行管理,电镀企业在生产条件、电镀设备的配套、排污设备的配套、消防条件等硬件上都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原料也都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在实际生产、作业过程中,如果因为车间承包人的过失,亦或是工人的过失行为,导致整个公司人员伤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而需要法定代表人连带承担刑事责任,则对法定代表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更何况,上述案例中,像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比较明确的,都是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即要么是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建筑,要么是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要么是聘请无特种资质证书的工人进行生产的,又或者是无证经营、无证排污等违法情形,法定代表人才会被刑事立案,需要承担上述三种刑事犯罪之一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其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火灾、中毒事件;又如果是实际承包人自己的原因、承包或者挂靠车间下辖管理人员、工人导致的犯罪,或者其他原因,笔者认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



5

律师建议


最后,笔者建议,电镀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意如下事项,还可以有效规避刑事责任的:


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有效排查和消除电镀企业存在的消防隐患;


3、加强安全、操作、制度、消防等作业培训、建立台账;


4、杜绝招募无特种设备资质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5、杜绝无电镀设备安装资质的厂家安装设备;


6、树立向行政机关及时报备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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