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大成研究】律师眼里的“天一甬宁保”

近期,一款叫作“天一甬宁保”的保险产品在宁波发布,而且已被朋友圈刷屏,各行各业的人都在转发这款产品,受欢迎程度不言而喻,所以称其为“网红”保险一点不为过。尽管这款产品确实具有很多的优势,而且还有政府部门对该产品进行背书,所以消费者在进行投保时就更需要做理性的决定,而保险机构则需要更加合规,本文则通过另一个视角,结合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法以及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做一些风险提示:

一、“天一甬宁保”是一款什么性质的产品?

它是一款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属于健康险的一种,是指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且因疾病而导致支出医疗费用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当然了,天一甬宁保还有一个性质,就是与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衔接,带有一定的政策性。

二、投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投保人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是向谁购买,是与谁发生保险合同关系。

何为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目前,就“天一甬宁保”这款产品,投保人只能与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养老、中国人寿、泰康养老、太保寿险、平安财险、中华财产、国寿财险、阳光财险等十家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

(特别注意:由于各行各业的人都在朋友圈转发这款产品的宣传页和二维码,参加投保时显示的页面都为如图所示的内容,导致很多老百姓会错误的以为是向政府部门购买,是与政府部门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在此做特别提示,投保人不是同政府部门建立保险合同关系。)

 2、投保人有没有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天一甬宁保”也有询问告知的内容,而且内容非常多,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要看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勾选与自己相符的内容,避免理赔时发生纠纷。

3、保单合同的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目前很多的从业人员通过朋友圈、抖音、微信视频等自媒体进行不同的解读,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投保人要注意的是“天一甬宁保”的保险责任期间明确为202191日至2022年的831日,而不是投保之后次日起马上可以理赔,因此,在投保之后到91日之前的这个阶段可以理解为等待期。

三、保险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投保天一甬宁保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建立保险服务业务,所以可将其归类为互联网保险,对于承保的保险机构而言,更需要履行严谨的明确告知义务。笔者注意到,告知界面在打钩之后,仅需要三秒钟就可以进入到扣款环节,此为互联网保险机构的大忌,也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保险机构极为不利一环,一旦涉诉,举证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机构。

如下图所示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属于《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免除保险机构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除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从填完基本信息到进入付款界面仅3秒时间,实际是引导投保人尽快投保。尽管宣传海报中有提到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信息,但宣传海报毕竟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三秒”不足以完成明确告知义务。



笔者针对免赔额以及赔付比例的问题也做了检索,其中案号为(2019)鄂1125民初2766号夏长庭与人民人寿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922日判决并生效,案号为(2020)粤民申7193号案件,最终广东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保险公司再审申请。以上二则判例中法院均认为:保险金按比例赔付属于免责条款,属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实质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就比例赔付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未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也能起到参考作用。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机构不能举证证明三秒已经完成明确告知义务,免赔条款和比例赔付的就不对投保人(消费者)生效,将来就可能引发很多的诉讼风险,保险机构不但会面临全额赔付,可能还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结语:

宁波作为全国保险创新示范区,天一甬宁保的发布,对于全国而言绝对是首创,对于宁波的老百姓来说确实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至少在从202191日开始的一年时间内,对宁波775万拥有购买资格的百姓而言,是一个很好的福利。当然,也建议广大读者在欢呼雀跃的同时理性对待自身做出的每一项决定,而对于承保单位而言,在做好宣传的同时,要合规经营,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