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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

一、引  

2019122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于202071日起施行。《业务指引》建立了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人制度的雏形,进一步促进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和违约处置相关制度。本文根据《业务指引》以及同时发布的配套制度,简要解读债务融资工具建立受托管理人制度后,对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以及监管所造成的影响以及《业务指引》的相关核心内容。

二、发行人因受托管理人制度需要履行的义务

1)聘用义务

《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聘请1家受托管理人,并在注册发行前签署以发行成功作为唯一生效条件的、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协议”根据该规定,发行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都必须为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聘请受托人管理人,且因为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为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发行人需要就每期发行都聘请受托管理人。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商协会并未对《业务指引》实施之前已经注册但尚未发行或事实之后仍出于存续期的债务融资工具聘请受托管理人作出强制要求,但亦不限制该等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方聘请受托管理人。

综上所述,在202071日之后,尚未取得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发行人均具有为债务融资工具聘请受托管理人的义务。

2)披露义务

《业务指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定向发行协议等发行文件中披露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及受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人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视作同意受托协议。”根据该规定,发行除为每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受托管理人外,还需要就受托管理人聘请事项进行履行必要的披露义务。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布的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规程以及表格体系等相关自律规则,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的协议等相关文件已经明确被要求在注册文件中。

二、受托管理人的要求

1)资质要求

《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以下机构经备案可以成为受托管理人: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

(二)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三)已取得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业务资质的信托公司;

(四)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机构。

根据该规定,除机构本身符合上述规定的类别外,经交易商协会备案的受托管理机构取得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必要前提。截至本文发稿之日,交易商协会仅就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华润信托、建信信托、中航信托、汇达资产、金杜律所、大成律所9家机构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完成业务筹备,能够有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进行公告。

2受托管理人适当性及利益冲突

受托管理人适当性及利益冲突问题,《业务指引》提供了有层次的解决方案。首先,专门化开展受托管理业务的团队和成员,在受托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即对于可能与受托管理业务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并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建立“防火墙”进行事先防范;在组织架构、人员设置、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有效隔离;以及禁止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中的其他角色担任受托管理人。其次,在利益冲突难以避免时,相关方应当在受托协议中载明受托管理人的利益冲突情形、利益冲突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在发行文件和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使其在意思表示真实的状态下作出决策。此外,《业务指引》虽然明确了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受托管理职责委托第三方主体代为履行,但并不限制受托管理人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三、受托管理人职责与权利

《业务指引》对受托管理人职责与权利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的规定及受托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主要有:(1)管理及处置担保物;(2)代表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3)代表持有人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4)代表持有人参与破产程序;(5)受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且持有人就前述职责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方式应当在受托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文件授权、持有人会议授权、协议授权等。此外,该指引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规定的特殊情形发生或者在参与债务重组、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职责及方式(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以符合规定格式的形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披露)。与之相对应,受托管理人因履行其职责而享有对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信息的知情权,代表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查询持有人名册和相关登记信息的权利与收取受托管理报酬以及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的明确化有利于受托管理制度更好地促进债务融资工具风险防范。

四、总体评价

《业务指引》以及其配套规则还在受托管理人变更、自律管理与处分以及适用范围、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及过渡期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明确安排。虽然从直接结果来看,本次交易商协会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增加了发行人聘用及披露受托管理人的义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成本,但从长远而言对于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行为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