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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疫情下口罩类犯罪刑事法律问题

 

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防控措施。2020123日武汉市公告当日全城交通关闭,同日浙江、广东、湖南等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随之全国口罩断销,因此也引发了大量口罩类刑事犯罪。

20202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意见》),针对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十大执法司法政策。

20202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十个案例其中三个涉及口罩类刑事犯罪。当前疫情形势严峻,那么涉及口罩类的犯罪如何正确定性?

一、《新冠肺炎意见》规定的口罩类犯罪刑法罪名及最高检案例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检案例】案例五: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2.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非法经营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检案例】案例六: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1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4. 诈骗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检案例】案例七: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20202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5. 虚假广告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 聚众哄抢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口罩类犯罪定性的疑难问题

1. 如何区分伪劣产品犯罪与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

首先,应当明确口罩的分类。口罩按用途分为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和非医用口罩(普通的棉纱、海绵、活性炭等口罩、保暖口罩、防雾霾口罩等202013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预防新冠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中推荐使用的口罩主要有四类: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其次,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2003516日,因非典疫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生产、销售非医用类口罩,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医用类口罩,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再者,认定伪劣产品与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对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20013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关于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鉴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口罩。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常发生法条竞合。口罩类犯罪中往往涉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量刑。

3. 如何认定违反市场价格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20201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少数经营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严重违背商业道德,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2020 2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通知》并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