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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简评《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证券法》的制定与修订简史

 

我国《证券法》由199812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71日起生效施行。

 

20048月,《证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取消了证监会对股票溢价发行价格、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

 

200510月,《证券法》进行了一次大范围修订,涉及条款百余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加强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监管,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及监管制度。

 

20136月,《证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须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20148月,《证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六个条款,主要修正内容为取消了收购人向证监会事先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

 

本次修订草案是继200510月之后的第二次大修,经20154月初次审议、20174月二次审议,至2019420日三次审议,已历时四年;修订过程的曲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证券市场多变性与立法相对滞后性的矛盾。

 

《证券法》最新修订的核心要点

 

根据2019426日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简称《证券法三审稿》),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

 

一、将“存托凭证”列明为法定证券

 

存托凭证(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20183月,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首次引入存托凭证这一新型证券品种。在《证券法》(2014年修正,下同)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干意见》引入存托凭证的法律依据在于:《证券法》关于证券定义的立法模式采取列举加“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兜底性规定,《若干意见》虽由证监会制定,但报请了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证券法三审稿》明确将“存托凭证”列入法定证券品种,为存托凭证这一新型证券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创造了法律条件。

 

二、建立证券小额发行豁免制度

 

《证券法三审稿》新增了第十一条,规定了“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和单一投资者认购的资金数额较小”(“众筹发行”)、“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较小,发行人符合规定条件” (“小额发行”)两种可豁免核准注册的情形,并规定由证监会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证券小额发行豁免制度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的融资模式,其特点在于通过豁免核准(或注册)、限制发行人的资格以及发行额度,以兼顾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促进筹资便利的目的。建立证券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如果《证券法三审稿》的上述新增条款最终获得通过,将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

 

三、员工持股计划可突破200人限制

 

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即构成公开发行,而一旦构成公开发行,即须履行核准程序。《证券法三审稿》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200人之内,即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突破200人限制而无需履行核准程序。这一突破配合了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便于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四、增设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

 

为了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5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授权国务院在未修改《证券法》的情况下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期限二年,20182月又延长了两年,至2020229日。

 

注册制改革试点工作,以201811月为界,在此之前,改革试点一直备受市场期待,但迟迟未能落地;随着顶层设计的确定,证监会在20191月底发布《关于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与科创板同步推出,注册制试点工作进入了快车道。

 

在全面施行注册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结合目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证券法三审稿》在第二章“证券发行”增设“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是三审稿较之二审稿的最大变化。笔者认为,《证券法三审稿》增设“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在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表明注册制改革将是一个长期的、而非一步到位的过程,注册制在科创板试点的基础上,何时将推广适用于创业板等其他板块,将会取决于科创板未来运行实践、科创板试点后的市场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

 

五、取消暂停上市制度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包括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配套制度。股票暂停上市制度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即已确立,也在1998年制定《证券法》时作了原则规定;200510月《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时修订,删除了《公司法》有关股票暂停上市的规定,改由《证券法》作具体规定,同时暂停上市的决定权也从证监会移交给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三审稿》删除了关于股票及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直接终止上市。取消暂停上市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暂停上市制度一旦取消,与之配套的恢复上市制度也将一并取消,简化了退市程序,提高了强制退市情形下的市场净化速度。

 

六、完善证券投资纠纷解决制度

 

在完善证券投资纠纷解决制度方面,《证券法三审稿》一是增加关于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确立强制调解制度;二是增加支持诉讼的规定,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股东代表诉讼职能,针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违法行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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