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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最高院纪要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加强和重构

文/黄建洲律师

2018年3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文(可上网搜索全文)。这份纪要共分为九节,五十条规定,内容涉及了我国破产制度的九个主要方面,是全国法院系统对破产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达成的共识,更是我国法院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审判实践集大成者,对于将来的破产审判、管理人工作和企业经营将带来不可小视的影响。对于这个纪要的内容和精神需要我们好好的领会和实践。

以重整制度为例,该纪要第四节共计八条内容(14条至22条)对我国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做了非常重要的深化,对重整制度在实践中碰到一些共性问题给出了解答,也指出了解决方向。比如明确了重整企业的审查识别标准,更加重视重整程序中的沟通和信息公布披露,明确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条件,禁止滥用强制批准权,表达了法院对于破产事务谦抑的态度。

更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是,最高院在纪要中明确提出了重整计划可以变更、以及变更的程序和重新表决、批准,这是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内容的重大补充,改变了企业一旦重整失败只能破产清算的原有法律格局。这个重大的变化将使得破产企业拥有第二次重整的机会。

此外,最高院还在纪要中还明确肯定了对庭外重整的支持态度,肯定了庭外重组的现实作用和地位,从此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将有了法律保障的接口。这一重大制度性的改变将大大推进庭外重组的发展,进一步体现重整制度在破产中促进企业再生的功用 。

我们可以预计的是我国的重整制度将因为法院审判实践支持的态度而发生更为积极,更有效推进企业拯救功能的变化。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纪要虽然会极大地影响人民法院的后续破产审判工作,但是尚未达到立法的层次,这一点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关注到破产司法实践中的变化,及时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调整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