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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宁波分所房建部律师成功调解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群体性纠纷帮当事人获赔上千万

     历经一年多努力,本所房建部的赵宏军、汪海军、史兴栋和李梓伊四位律师,成功调解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群体性纠纷案件,帮助30多位当事人获赔逾期交房违约金1400多万元。
    2010年,40多位中小企业经营者看中宁波南部商务区繁华地段在建的一幢办公楼,遂与开发商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该楼盘中的50套办公用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首付50%的房价款,余款在当年年底前以办理按揭的方式支付。合同同时还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1月底之前交房。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支付房价款余款的,则也按同等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分别向开发商支付了首笔50%的房价款。
    2010年年底,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将至,开发商告知,因楼盘工程整体进度延误,无法按时交房,需延期半年交付。银行暂停提供贷款。买受人亦未依约支付房价余款。2011年,该楼盘因使用的外墙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竣工验收无法通过。部分买受人等待不及,入住办公。
    2013年年初,开发商向买受人统一发出通知,告知其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然后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长达两年,导致买受人的乔迁计划及相关经营方案一再落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依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拒绝在办理交房手续前付清房款余款。开发商认为,买受人未依约付清房款,违约在先,并且房屋竣工验收无法通过系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所致,其自身并无过错,故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经多次协商,双方僵持不下。
    2013年年初,40位买受人共同委托本所赵宏军、汪海军、史兴栋和李梓伊四位律师代理该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发函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依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主张开发商支付买受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500多万元。考虑到涉案业主人数众多,事关社会稳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充分发挥大所优势,多次集体研判案情,商讨、确定最佳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团队化服务。代理人制定了周密、紧凑的工作方案,做好代理工作日志记录,注重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反馈,先后召集业主召开四次大会,第一时间通报案件进度,对各种方案的利弊分析透彻。群发邮件,书面征求全体业主的处置意见。为避免因业主提起诉讼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引发被告破产的不利后果,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各方耐心细致沟通,争取多方支持,说服双方当事人冷静理性对待纠纷,情绪逐步“降温”。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扩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经过五次谈判,36位买受人先后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买受人10天内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若无法办理按揭则支付现金;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标准的60%向买受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此外,开发商还自愿承担买受人应付的部分物业费用及水电费用。
    目前,该纠纷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全部领取到违约金并办妥房屋交付手续。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利益的有机统一。案结事了,律师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和高超、稳妥的工作方法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许,也得到了法院及相关方面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