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大成宁波郑克律师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法院支持郑克律师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对方当事人恶意转让房屋产权逃避债务的行为。
2012年11月,张某某将550万元出借给某公司,金某某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还款。2013年6月7日,张某某在北仑区法院起诉债务人某公司和担保人金某,要求还款。2013年10月25日,北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公司还款,金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原来在张某某起诉不久的2013年6月23日-7月3日,金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三套房屋及与其子女共有的四套房屋中的权利份额悄悄过户到丈夫名下,7月5日金某某与丈夫协议离婚,企图金蝉脱壳。
大成宁波郑克律师接受张某某的委托,认为金某某在未履行担保债务期间,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张某某债权的实现,遂代为在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金某某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2014年1月17日,北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金某某恶意转让房屋产权逃避债务的行为。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慧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