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分所动态}

本所李民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法2019年典型案例

20209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本所李民律师代理的渔业行政处罚与赔偿案入选其中。



201668日,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执法人员例行日常检查,发现原告陈某某将其赣榆渔14515”船停泊于宁波市镇海区清水浦大闸旁的码头。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后发现,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随船携带网具139顶,并装载35吨冰。该局遂以涉嫌违法捕捞为由扣押了该船。同年718日,该局将该案移交至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处理。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于20177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对陈某某罚款5万元,没收陈某某所有的涉渔三无船舶1艘、网具139顶。陈某某不服,向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8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返还渔船及网具以及赔偿损失283余万元。

在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阶段,陈某某均认为船上带网和冰,系捕捞的准备实施阶段,并不属于渔业捕捞活动。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认定违法事实适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捕捞活动进行解释认定其行为系捕捞从而对其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错误。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李民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了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作出的甬海渔(渔业)罚【2016b—1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其重要意义在于,针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时,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该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才能依法保障渔政部门正当履行渔业管理职责,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需要专业律师在关键时刻为行政处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准确的研判。李民律师应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的邀请,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程序,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实践经验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为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顺利完行政处罚决定、顺利完成应诉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李民律师系行政法学研究生,执业20年。目前担任十余家市级机关及县(市)区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行政决策、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李民律师以作专业高效的工作能力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一审案号】(2018)浙72行初2

【二审案号】(2019)浙行终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