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与鄞州法院福明法庭共同助推司法确认制度
 

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福明法庭就律师参与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大成律师事务所有幸受邀成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

2020521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陈亚纳、饶志超律师作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就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进行调解后,顺利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福明法庭申请司法确认。该案件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推广司法确认制度以来,首例由律师作为调解员进行的司法确认案件。此次首次尝试,各方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确认制度的便利性、高效性予以了一致的肯定。

司法确认,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

诉前特邀调解的范围

(一)家事纠纷(婚姻纠纷、身份关系确认纠除外);

(二)相邻关系;

(三)小额债务纠纷;

(四)劳动争议纠纷;

(五)消费权权益纠纷;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七)其他适合调解调决的纠纷。

司法确认的申请时间

经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的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确认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身份关系的;

(三)申请确认涉及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四)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且无法补正的;

(六)调解协议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或者无法执行的;

(七)调解协议的争议标的超过一定金额的(杭州、宁波地区为300万元,其他地区为100万元);

(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确认的。

司法确认的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都在特邀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确认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司法确认的费用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司法确认制度将为广大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减少司法机关的诉累。同时又可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以高效、简捷、和谐的方式给予最大的保障。大成律师作为司法共同体,非常愿意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和谐,提升司法效率,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