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的相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携带证据原件和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进行申报,证据材料请自行复印好。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相关权利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还应提交相关文书;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5、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债权申报地址和联系方式: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0层,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4-87893911、15888024256,
联系人:赵宏军律师、史兴栋律师。